本文摘要:
为灭邻居家火自家门破财失 本报上月11日刊发了《一居民家液化气发生爆炸》一文,报道涧西区一拖龙西小区内一居民家发生液化气爆炸,一对母女遇难。
为灭邻居家火自家门破财失
本报上月11日刊发了《一居民家液化气发生爆炸》一文,报道涧西区一拖龙西小区内一居民家发生液化气爆炸,一对母女遇难。昨日,失火居民的邻居魏女士找到记者,诉说了她的苦恼。
魏女士说,事发当时,她与家人都在外地。13日早晨赶回家时,眼前的一幕让魏女士大吃一惊:门是坏的,窗户是烂的,屋内一片狼藉。
魏女士找到小区物业部门,得知她原先所在的一拖公司二装分厂已在事发当天下午帮她搬了家,家具物品暂时存放在小区内一间闲置房中。
经过查点,魏女士发现家中原有的窗式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和首饰都不见了,在搬家所列的物品清单中也没有。魏女士说,丢失的东西大约价值1.5万元。
魏女士说,由于屋里没有这些电器损坏的残骸,与电视相连的VCD机还在,后窗能明显看出空调窗机被人卸走,她推测是有人趁乱顺手牵羊。
一目击现场的邻居回忆说,当时火势凶猛,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救人,魏女士家的大门被撬开,后窗被敲掉,“是人和消防管道的通道。”
为找回丢失的东西,魏女士先后找到小区物业中心、二装分厂、一拖公司、郑州路派出所、涧西公安分局等,均没有结果。
找不到解决途径,搬家后的封条至今还没有拆,魏女士只得借住亲戚家。她感到迷茫:家突然没了,谁该为她负责?
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左鑫说,公安和消防人员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利用魏女士的房屋灭火、救人是职务行为,没有过错。
对于魏女士来说,家中由此而损坏的物品可在提供损坏证明后,要求事件受益人,即发生火灾的家庭赔偿;而由此丢失的东西,如果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证明当时在屋内,也不宜进行民事索赔。
一些热心人认为,魏女士家因为救火而遭受财产损失,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救助。
本报记者 石蕴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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