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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档案原单位无权扣留-半岛官方下载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2 12:24 点击量:
本文摘要:职工个人档案原单位无权扣留

日前,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申诉人张某的原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诉人张某的个人档案转交张某的新单位。

职工个人档案原单位无权扣留

日前,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申诉人张某的原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诉人张某的个人档案转交张某的新单位。

张某1975年至1994年5月10日曾是我市某单位的职工,后因请假不被单位批准被视为旷工而开除,1个月后张某到我市另一单位工作至今。

2004年9月,张某所在单位改制,张某按文件可以退休,但却不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只有张某个人档案记载才能确认张某参加工作的时间,张某向原单位索要,原单位不给。张某向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单位将其个人档案交给张某现在的单位。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余祥东点评:国家劳动部、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着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有关重大历史资料,对职工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均有直接的重大影响,任何单位均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扣留职工的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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