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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业务问题解答“半岛官方下载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9 12:24 点击量:
本文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业务问题解答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有效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税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并作出简要说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业务问题解答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有效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税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并作出简要说明。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何时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关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及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答: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及9号公告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答: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受此次疫情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答:国务院常务会议25日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征期调整后,增值税抄报应该怎么处理?答:纳税人只需在2月28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后,即可正常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怎样确定是否已经抄报税成功?答:金税盘版:通过开票软件中“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查看“锁死日期”为2020年3月即成功;税控盘版:通过开票软件中“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状态信息-监控管理信息”模块查看“开票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即成功。状态查询锁死日期不是2020年3月,而且进入开票软件没有自动清卡应该怎样处理?答:联网登录开票软件后手动清卡,具体操作为:金税盘版:“报税处理-上报汇总-远程清卡”完成清卡操作。

税控盘版:“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反写”,完成反写操作。如果逾期未进行抄报税应该怎么处理?答:即使纳税人由于逾期未抄报导致税控设备锁死,纳税人仍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操作,无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一般纳税人没有做申报就自动清卡了?是不是不需要申报了?答:如果清卡成功就正常使用开票软件即可,但一般纳税人仍需要在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吗?答:8号公告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您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值为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10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因此,您公司如经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您公司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单位在2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8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答: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具体到您单位的情况,您单位2月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9号公告规定,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如果您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社区内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情况,为保障我们的安全,单位为我们发放了护目镜、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请问这些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目前,企业正陆续复工复产,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安全,部分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预防新冠肺炎的基本防护用品。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示由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答:可以。

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99号公告执行。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答: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名单上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没有正常营业,请问我在企业所得税上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税费事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税务机关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倡导“尽可能网上办”,因此建议您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发票邮寄”等渠道在线办理税费业务。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等渠道,寻求帮助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查看“非接触式”网上办税事项及操作?答:参照2月12日“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和“石家庄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的《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凡是在清单之内的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可以选择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业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能否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至28日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由税务部门依法及时核准。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如何保障其快速有序办理?答:办税服务厅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疫情期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怎样的缴费措施?答: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疫情期间,采取的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是怎样的?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吗?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有关涉税政策有效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及时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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